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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苏民)海口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贫困残疾人专项救助制度。今年起,海口市财政按辖区人口总数人均每年1元安排经费,并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中央要求的每年康复经费不低于辖区总人口人均3元的低限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残疾人逐步予以供养。
设立海口市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所面临的困难。包括对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等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行特别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以及对残疾人社会保险、住房、就业、文化体育活动、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实行适当补助。
《实施意见》还提出,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脑瘫、低视力、自闭症、精神病、肢体残疾等贫困残疾儿童,给予康复救助。逐步将脑瘫、自闭症、智障、聋哑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假肢装配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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