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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7月9日《中国青年报》)
在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同时,“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是相当明显的。
从医保制度本身的建设来看,这实际上是不断改进和完善其制度设计、提升其保障能力的客观需要。人社部最近公布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2008年,全国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相抵后,结存609亿元,结存率高达34.6%,远远超出了世界平均的结存水平。这也就是说,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目前我国的医保基金中还存在大量原本应该但实际却没有“花出去”的钱。造成这种“不正常”的局面,现行医保制度设计中,“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过低,正是根本原因之一。
再从医保的对象———广大社会大众利益维护的角度来看,“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事实上也是进一步推动和深化“病有所医”的社会福利事业、更大程度地满足他们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趋势。统计表明,这些年我国居民的医疗费用一直呈不断上涨的趋势,如2008年前3季度,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146.5元,比2007年增加10.4元,上涨7.6%;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5446.5元,比上年增加472.7元,上涨9.5%。为保障居民的医疗支出需要,相应的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显然便没有理由不同步提高。
但在意识到上述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就严密的制度设计而言,此处的“适当提高”,仍显得还不够清晰和明确,也缺乏必要的制度刚性。换言之,究竟如何“适当提高”、确保它的充分落实,还有待更进一步的制度化配套。
比如,“适当提高”究竟依什么标准提高、具体提高到何种程度?在这方面,新医改方案此前曾给出过一个惹眼的承诺———将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或居民平均收入的6倍左右,这个标准无疑相当可观(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是:“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2008年全国城镇平均工资29229元,6倍则差不多18万,显然远远高出现有的最高支付限额)。但现在的问题是,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适当提高”中的“适当”,是否就是上述的6倍标准、并打算在今年兑现?
而随之而来的更重要的问题还有:如果“适当提高”确实就是“6倍标准”并即将兑现,那么今后这一6倍标准的“提高”,是否会成为一种严格逐年套用的定制被固定下来、每年自动实现?而无须像现在这样再以行政政策的方式形式,予以特别的提示提醒。
最后,一个免不了的制度担心又是,一旦以上“适当提高”标准,成为明确清晰的定制,而相关政府部门、社保管理机构,却没有去严格认真地执行它,又该给予怎样进一步的制度规制———如何去追究以及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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