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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宋洪涛)记者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对1997年制定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制订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已于近期开始执行。
据了解,新的《定居规范》修改了申请条件,完善了审批程序,明确了审批时限,进一步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定居规范》,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实行打分制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打分标准,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其中夫妻团聚类2009年起分居满四年达到审批分数线),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定居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除特殊情况外,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按《定居规范》,继承财产类不再列为申请事由。目前,内地居民可通过多种渠道赴港澳地区处理产业,同时,根据港澳地区法律,内地居民无需到港澳地区也能继承产业。
《定居规范》还增加面见询问和现场面像采集制度。 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3个月前,要求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双方须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当面询问,并现场采集面像,以防止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婚姻、收养关系已解除,港澳关系人已死亡等申请定居条件已丧失仍然提出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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