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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11月19日电 19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钓鱼执法”事件当事人张晖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违法,由执法大队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驾车载客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张晖驾车载客一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责令下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的1万元人民币,表示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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