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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22日在鹤岗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表示,对这次鹤岗矿难,自己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11月23日《南京日报》)
仅凭我有限的记忆,与“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有关的矿难显然不只其属下的新兴煤矿这一桩:2008年鹤岗富华煤矿矿难31人遇难;同年鹤岗泰源煤矿矿难13人遇难;再往前推6年,2002年鹤岗鼎盛煤矿矿难44人遇难。如果眼睛不只盯着“鹤岗”,我们起码应该还记得2005年黑龙江省七台河矿难中171人的生命被无情吞噬———如此多的矿难,如此集中的矿难,警钟算不算敲烂了呢?为什么近乎同一个地方,矿难连续剧般上演?
当然,我这个问法有点咄咄逼人。有人说,产矿的地方发生矿难,大约就和大马路上出的交通事故一样,是不可避免的,你不能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纯属站着说话不腰疼。然而,我们对矿难的发生之所以激愤,除了人之常情的恻隐之心,除了对小概率偶发事件的感慨,更多的还是对安全生产中人为疏忽的悲愤。在矿难问题上,我们常常罗列这些数字:比如据统计,我国百万吨产煤死亡率是印度的10倍,俄罗斯的12倍,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比如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16.7亿吨,占世界35%,但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却占80%。这些数字未必精确,也未必代表当下的矿业生产现实,但是,由此而提示我们对矿业生产安全的警醒却依然闻者足戒。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专家组成员、中国地质大学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罗云先生有一个观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非天灾,而是人祸。
实践证明,罗先生早就一语成谶。在问责制尚未流行的那些年,安全事故“人人都是责任人”,甚至是越往下责任越大,最后往往事故收场了,也说不清谁谁担负了怎样的责任。好在现在责任政府建设越来有力度,矿难安全责任也向上明晰起来。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的表态值得肯定,主动揽责,尽管不是在矿难发生的第一时间,却也表现出政府部门应有的情怀与操守。
然而,公众也许很信任省长的这个表态,但对“重要的领导责任”显然深感不解渴:一来,众多公共事件的历史证明,“重要领导责任”往往止步于道歉、忏悔、哭诉为止,最终还是无责一身轻;二来,“重要领导责任”是个虚指,责任有多大,对应的罚单应该是什么,实在不够清爽,也不利于公众监督当事人履责与否。此外,鉴于“重要的领导责任”与失职、渎职之间界限不清的现实,公众也很难判断这个姿态的分量究竟几何。好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愿新兴矿难可以成为一个范本,不仅剑指矿业安全生产监管,而且能真正厘清相关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
矿难警钟长鸣,鸣了有没有人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看不看得起这个“重要的领导责任”。
□ 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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