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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杭州12月23日电(记者方列)原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丁志贞利用职务之便,将手中掌握的部分公房,转手倒卖获取差价,低价出售收受贿赂。12月22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志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据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31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近20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6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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