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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证监会22日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证监会即将开始挑选首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并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证监会要求,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7项条件: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以上;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自有资金占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6、建立了完备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7、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据传,监管方将挑选6至7家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公司。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以兼顾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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