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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尹建军 邢代洪)为适应新时期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的需要,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我省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该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称,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省内的矿产开发,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门槛和市场化运作程度。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新条例有不少新突破和新亮点。《条例》明确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省、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辖和审批权限。《条例》规定,除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以及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情形以外,海南陆地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门槛和市场化运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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