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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的出台,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选人用人监督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好这四项监督制度,真正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上取得实效,应努力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要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群众评价干部工作,关注的是用人的标准是否统一、用人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更关注的是,所选用的干部是不是干出了实实在在的成绩。用对一个干部,就会推动一项事业,让群众得到实惠,使群众拥护,从而提升我们干部工作的公信度;反之,就会阻碍事业进步,损害群众的利益,让群众失望,从而降低我们干部工作公信度。因此,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核心是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在认真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在内的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时,要始终把握住“为科学发展选准人用对人”这个方向,以坚决的态度,把真正干事创业的优秀人才选出来用起来。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重要的一点,还是科学地评价干部,以评价结果决定干部使用。对国资国企的干部,最主要的评价标准,就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就是职工合法收入的持续增加,就是通过国有资本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去实现党和政府的科学发展意图。
今年省国资委党委在开展对2009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几个方面的民主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都在96%以上。为什么有这样的结果,我们分析,根本原因,还是我省国资国企的干部队伍在推动改革发展中踏踏实实做了一些事,得到了干部群众的认可。比如,国企职工群众多年反映强烈的遗留问题,大部分得到了解决;中小企业改制退出让6万多名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企业国有资产总值、净值和经营效益大幅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明显增加。
要始终坚持用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有约束的条件下、在规范的行为轨道上运行。一段时期以来,干部的选拔任用之所以成为群众议论的热门话题,就是因为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行使用人权的时候,没有很好地执行统一公认的标准、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接受全面深入的监督,其用人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弹性空间。因此,要切实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就一定要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制度设计的研究,加快制度体系的建设,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各种工作机制。
海南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特设机构,行使省级国有出资人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力。但成立之初,在“管人”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制度缺失、制度空白。在省委的领导下和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2006年,海南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全面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近几年,又先后制定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暂行规定》、《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行了任期制,率先采用了审计评价、监事会评价等延伸考核考察方法,强化了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初步建立了以经营业绩为核心内容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当前,结合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省国资委除了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上的体制机制外,还将结合《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地探索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选人用人权方面的监督方式和机制。既要落实党组织在企业用人上的主导作用,也要支持董事会和经营层合法行使用人权,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使国有企业形成公平与效率、有效约束与充满活力平衡统一的用人局面,为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支撑。
要始终坚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敢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对选人用人行为进行监督,一定要明确选人用人的权力主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被监督的权力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选人用人工作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四项监督制度所强调的监督重点,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明确的5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行为,《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检查重心,都集中体现了对各级领导干部用人权的监督。因此,落实好四项制度,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不能把选人用人仅仅当作一种权力,更要当做一种责任。要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回顾这些年来省国资委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特别在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方面,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一是始终把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贯穿于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评价和任职考察等各个环节。二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任前核查,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对查出问题的拟提拔干部,坚决不予任用。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保证用人决策前的酝酿和决策中的民主,酝酿中分岐较大的不上会决策,会议讨论中反对意见强烈的,暂缓决策。
(作者系海南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近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斗争,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为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省委组织部与本报联合开辟了“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栏,将分期刊登部分领导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心得体会文章,希望借此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敬请读者关注。
学习贯彻好四项监督制度,真正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上取得实效,应努力做到以下三个方面:要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要始终坚持用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要始终坚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敢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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