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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那大6月2日电 (记者李关平 徐珊珊 通讯员许平飞 李应贵)今天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儋州“大米书记”案件。儋州市检察院以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民区原党支部书记黄石奎,居委会副主任黄志清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天的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辨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但是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存在分歧。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据介绍,因涉嫌挪用渔民(船主)2年6万多斤救济大米去变卖,黄石奎被当地群众称为“大米书记”。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近日,儋州市检察院以黄石奎、黄志清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报于5月29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石奎、黄志清无视国家法律,将政府下拨的价值共计9.4万余元的救济粮出售得款6.2万余元,将得款1.72万元发放给渔民后,又把余款4.5万余元挪作他用。二被告挪用救济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石奎、黄志清挪用特定款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黄石奎、黄志清的行为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案的量刑情节为黄石奎、黄志清如实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补发给渔民救济粮;被告人被捕后,其所在的居民区部分党员曾到检察院上访,要求提早释放二人。公诉人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后,做出判决。
辩护人表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人,本案事实表明挪用救济粮是居委会及村民小组的集体决定,不是黄石奎的个人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归罪要根据刑法规定和社会危害,此案款项用于救灾救济的行为性质没有变,没有社会危害性;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也没有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和重大后果。
辩护人认为黄石奎没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建议法院责令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辩护人表示,如果法庭认为黄石奎的行为构成犯罪,考虑到其年纪较大,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处分。
黄志清也承认挪用行为是事实,但是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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