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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6月30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杨兵 吴多鉴)一名男子先与一家公司签订工程转让合同,因未支付合同定金流产后,该男子又将其转包另一家公司,并收取定金5万元。日前,吴某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今年62岁的吴某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是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3月28日,吴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凯都商业城项目转让合同》,约定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0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海口市长堤路(B3区)与得胜沙商业街之间的凯都商业城项目转让给自己,并约定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但吴某的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并没有及时支付合同款,该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解除后不久,吴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密谋,以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蒋某、冯某代表的海南某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将凯都商业城长堤路B3区服装市场临街6栋房屋拆除项目交给蒋某、冯某的公司拆除。签订合同时,吴某与王某升当场收取了蒋某、冯某的合同定金人民币5万元。收取定金后,王某将其中人民币3万元拿走后逃离海南,吴某将余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支付公司管理费用。案发前,吴某已归还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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