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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石油等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及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等。
●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 鼓励民资进未禁止行业 民间资本可参股建核电站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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