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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夷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7月26日《大河报》)
针对近期接连发生的“游街示众”现象,公安部能及时出面批评制止,这当然值得欢迎和肯定。但是,再次面对此一最新出台的“禁止游街示众”通知,老实说,其实也让人很是感叹、无奈。
因为类似这样的通知,我们早已不是第一次见到,而是“三令五申”下的陈规旧章了。如18年前的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便明确要求:“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而22年前的1988年,上述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同样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并且强调,“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然而,遗憾的是,几十年间反复不断强调的“禁止”、“坚决制止”,却并未能真正禁止此类现象的一再发生,甚至反而有了变本加厉的恶化倾向———如广东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日前发生的“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的事情,可谓这方面的恶劣典型。
“游街示众”做法“侮辱人格”的违法性质,无疑至为明显———不仅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这样的一般法律,更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按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一种明显违法更严重违宪的行为,却能数十年屡禁不止,不得不一再重复颁布禁令。如此尴尬情势,显然表明,“游街示众”不仅是对那些具体被示众的当事人人格的羞辱,其实也是对包括宪法在内的我国法律本身的羞辱。因此,面对频繁发生的“游街示众”现象,眼下的当务之急,是依据早已出台的通知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对这类行为予以严惩、“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可以是一般的纪律、行政责任,也可以是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惟其如此,我想,才不但可以充分抚慰那些在“游街示众”中人格受辱的受害人、捍卫其人权,而且也有助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游街示众”禁令虽三令五申却又屡禁不止的尴尬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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