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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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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岂能为所欲为
□ 王石川   继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内的四家国有大银行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7月25日《广州日报》)     跨行取款收费不是不能调动,非要其维持在恒定的位置并不现实,但是,要上涨需要预设两个前提,其一,变动须讲道理,即说清楚为什么要涨价?其二,涨价需经过民意参与,因为一旦涨价就必然损害用户利益,也就撕破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遗憾的是,此次多家银行上调跨行取款手续费,是偷偷摸摸、悄悄进行,并未知会客户,也没有讲清为何一下子提价这么大的幅度,更没有在提高手续费之后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单方面突然提高手续费的做法,显然既不诚实也不公平,在不平等的博弈态势中,客户不得不“被自愿”。     数年前,有心人调查发现,商业银行可以收费的项目多达100余项,银行收费时代已经到来。斯言不谬,小额账户管理费、密码重置费、银行卡挂失费、短信通知费……令人眼花缭乱,但显然有的收费明显属于乱收费,比如日前备受诟病的点钞费。可以说,如果不遏制银行蠢蠢欲动的利益之手,客户必然沦为唐僧肉。问题是,如果垄断未被真正打破,如果监管部门依然半睡半醒,银行怎能停止牟利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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