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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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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低保应是政府责任而非施舍
河南郑州市日前出台《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这12类人群中,有些是为了甄别居民是否具有享受低保资格的,如“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属于合理规定,有些则让人费解,如“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等。(7月28日《人民日报》)   为什么说令人费解?原因就在于,这样的规定把市民一些根本就不应该影响他们享受低保的行为,当成了判断他们是否具有享受低保资格的“硬杠杠”,比如关于子女“借读、择校”问题,人所共知,中国家长最重视子女教育,宁肯自己节衣缩食,乃至卖房子卖地,也要让孩子受到良好教育,这怎么成了取消他们享受低保资格的理由了呢?不让他们的子女受到良好教育,难道要让他们世世代代都吃低保吗?再比如关于公益劳动的条款,“公益劳动”的前提本来就是自愿,如果以取消低保相胁迫,使市民不得不“被自愿”参加公益劳动,则是对市民权利的一种侵犯,也是对具有道德意义的公益劳动的一种玷污。   在我看来,郑州市出台这样的规定,在潜意识里,可能还是把政府向市民提供低保,当成了政府对市民的一种施舍。既是施舍,就少不了一种居高临下的心态,我说谁符合标准,谁就符合标准;既是施舍,也就不耐烦认真地下功夫去调查谁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而是简单地把这项工作的成本转嫁到低保对象身上:你不能这样,不能那样,否则就不给你低保。   这种心态其实是大错特错的,因为无论从任何角度看,政府向民众提供低保,都是其应尽的责任,而决不是什么施舍。既是责任,就应该老老实实地做好,而决不应该擅自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并将其作为免除自己责任的借口。   为什么这么说呢?从制度演进的角度来看,自然的个人组成政府,在人类社会最初的年代,就是出于互济的功能。远古时代,为了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保持整个氏族的生存与连续,在食品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在氏族内部实行配给制,优先将食品供给老幼病残孕等无劳动能力者,而制订这种制度以及维护这种制度就成了政府最初产生的原因之一。尽管后来在人类社会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的权力已经越过这种保障的功能,但无论社会怎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使人们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等仍然是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这一点,甚至就连对政府管制持十分批评态度的哈耶克也是赞成的。     令人担忧的是,类似郑州的政策在不少地方都有出台。这样的政策,不仅缩小了低保的覆盖面,使许多应该享受低保的市民不能享受低保,而且对那些接受低保的市民,也构成了一种精神上的羞辱,无法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有关方面对此应该认真反思。   □ 郭松民   头条评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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