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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8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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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起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可为医疗事故“买单”
本报讯 (记者袁锋)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从今年9月起,我省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来为医疗事故埋单,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该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据悉,推行该保险制度意在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   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政府行政部门将通过招标确定3至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禁止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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