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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1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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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食品监管体制也不能“缓行”
快言快语      □ 王旭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9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然而,公众还是很不幸地喝着“三聚氰胺”,吃着“香精大米”……有一个社会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与健全,《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次的“依法严惩”铿锵有力,无疑会起到极大威慑作用,与相关法律共同构筑一道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或者称之为“法律防火墙”。《通知》传递出来的信息着实令公众欣慰与期待。   健全法治与依法严惩是“必须的”。即便如此,食品安全也不能就“高忱无忧”。因为,目前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就很让人揪心。有关人士直指其弊: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有专业人士分析,“体制性弊端”必须突破。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改革食品监管体制也不能“缓行”。必须从提高并及时完善国家标准、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更深层次地完善检测和监管体系入手,尽快让食品安全监管从“被动”走向“主动”,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才能真正给老百姓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不然,“不得适用缓刑”的执法规定,有可能遭遇“体制性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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