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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晓华 实习生谭晓娇 通讯员陈炜森)省公安厅日前出台《海南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严格实行警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涉警交通事故通报制度、涉警交通违法处置协作制度、联合查纠工作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使全省警用车辆、驾驶人员和涉案车辆管理有章可循。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明确“7个严禁”,即严禁擅自以公安机关名义为非公安机关及个人申领警车牌证;严禁冒领、挪用、套用或转借(租)警车牌证;严禁非警务活动使用警车;严禁无牌无证警车上路行驶;严禁无驾驶证的民警驾驶警车;严禁非正式民警驾驶警车;严禁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及公共娱乐场所门前。
该《规定》要求,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民警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督察民警检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值勤执法时,发现警车因非执行紧急警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抄告其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海南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或民警违反规定私自存放、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据了解,我省公安机关今年3月以来深入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集中报废警车300辆,收缴挪用、假(套)警牌21副,纠正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72人(次)、违规停放44车(次),不携带证件驾驶7人(次),1名民警被免职,45名民警受批评教育。
10月份,省公安厅将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交警、督察联合查纠违法违规警车集中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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