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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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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导游行为 提升服务质量
出借导游证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是海南旅游业的窗口,导游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海南的旅游形象,关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得失成败。即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从法制层面为海南导游管理破题。   规范导游资格管理   近年来,我省部分导游人员,出现诸如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以及“胡编乱导”误导游客消费等违规行为,因法规缺乏相应规定,导致类似现象发生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查处无据。   新通过的《规定》,规范了对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管理。明确公布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规定必须将导游资格考试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进一步增强了导游资格考试的透明度。   对于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的基本条件,明确规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外省已经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海南从事导游活动,需进行转入考试。   为严厉打击“黑导”,杜绝无证或通过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导游证等方式进行导游活动的现象,新通过的《规定》提高了对违规导游的处罚力度。规定,导游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吊销导游证。   提高导游综合素质   新通过的《规定》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导游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并对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开展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其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培训情况记入导游人员档案。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其导游人员收费。   规范导游服务活动   《规定》明确指出,导游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同时,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公示导游人员的诚信经营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导游人员的违法情况、接受投诉情况等,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推动导游行业的优胜劣汰。    (本报海口 1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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