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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客宰客和出售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琼海一家海鲜店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报海口1月27日讯 (记者程娇 通讯员高昌江)记者今天从省工商局获悉,因屡次涉嫌欺客宰客,进行商业贿赂,以及销售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近日,琼海市工商局对琼海中原大众文昌鸡海鲜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   1月25日,琼海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李士才经营的琼海中原大众文昌鸡海鲜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欺客宰客和销售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等行为。   经执法人员检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李某从市场上采购国家Ⅱ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鳞砗磲”在店内销售,现场检查共发现“鳞砗磲”活体15只、贝类18只,进货价格15元/斤,销售价格220元/斤,但在销售过程中将“鳞砗磲”标称为“库氏车渠”向客人推销。其中,当事人1月24日向该店“亚龙”包厢客人销售“鳞砗磲”2只(《点菜单》标示“库氏车渠”),销售价格4400元。该店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店门口海鲜展示玻璃柜台标示有“东青斑”、“博鳌鱼”、“红青依”、“月亮贝”、“燕窝贝”、“天鹅蛋”等标签,属涉嫌虚标海鲜名称行为。   同时,经琼海市工商局查实:2006年10月30日,当事人李士才因价格违法行为被琼海市物价局处罚200元;2008年2月18日,当事人李士才因价格违法行为被琼海市物价局处罚1000元;2008年6月25日,当事人李士才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琼海市工商局处罚3万元;2010年6月13日,当事人李士才因销售国家Ⅱ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鳞砗磲”被琼海市工商局处罚1.5万元。   工商部门认为,李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屡次违法情节。当事人李士才非法出售国家Ⅱ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鳞砗磲”和以虚假的实物样品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为此,琼海市工商局对琼海中原大众文昌鸡海鲜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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