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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4日电 (特派记者魏如松)日前,“儿童行乞”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为什么儿童乞讨现象长久存在?对胁迫儿童乞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惩罚措施效果如何?全国政协委员史贻云呼吁,增设“虐童罪”,加强儿童保护立法。
据了解,现在的“童乞”主要分三类:一是家庭困难,以乞讨为生的大人和孩子;二是以此为职业的乞讨群体;三是有组织的“童乞”行为,不法分子通过胁迫、拐卖、虐待等手段强逼儿童乞讨。
史贻云指出,对于上述第三类行乞群体的行为:就现阶段刑事立法而言,是我国现行法律明文禁止的。刑法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即构成犯罪。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对胁迫儿童乞讨的罪责较轻,起不到震慑作用。该法律条文并没有将父母组织亲生子女(14周岁以下)进行乞讨的行为纳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第二类和第一类行乞群体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能让儿童从事赢利性活动,父母携带亲生子女乞讨当然也是违法的。”
史贻云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门做出的积极回应,发现乞讨儿童中一部分是被亲生父母带出来的。无论是被拐卖儿童,还是亲生的,他们都不应该在街头乞讨中度过童年。儿童街头行乞表面上看是个打拐问题,而事实上则是儿童权利保护不力造成的结果。
面对涉嫌虐待儿童的问题,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史贻云认为,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制订更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责任人给以处罚,建议增设“虐童罪”,保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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