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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特派记者谭丽琳 陈成智 黄晓华)“各地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立法支撑,难以解决分配不公、管理缺位以及缺乏机制保证土地、财税等长期有序投入等问题。”陈国诚代表向大会提交建议,希望通过立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他认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可持续性,才能让这项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陈国诚说,当前,在保障的对象上,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均有不同的规定,但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以户籍、人均年收入、目前居住的人均面积作为硬性指标,而这种标准是否科学和公平值得探讨。他认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由于社会的贫富差距大、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而在保障对象的设计上如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及社会的认同性,将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造成社会新的矛盾。
陈国诚说,保障性住房存在一个动态管理的问题。当前,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对保障性条件动态管理的缺位,将会引发政府公共资源新的一轮分配不公。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管控的效用并不大。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陈国诚认为,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彻底解决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努力。地方政府作为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主要责任主体,如何保证覆盖范围、财力投入等方面的可持续性,是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成败的关键,这也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立法来加以约束,使得各级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明确为常态性的而不是突击性的,从而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财力、覆盖范围等方面的保证,这样才能有力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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