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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23年 系列报道之改革开放篇
把改革的举措,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2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用立法手段为改革攻艰克难,探索着经济特区发展的破局之路。
围绕中心工作,推进立法创新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共海南省委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适时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破除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拓展发展空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法规,有效地推动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2007年4月,在省第五次党代会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卫留成在报告中指出: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为重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体制被列为本届省委要完成的四大重点改革之一。
“为保证省委重大改革决策的推行,省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起草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划分省与市县政府职责,下放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说。
海南作为经济特区,建省以来,努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体制机制。海南在推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过程中,始终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相结合,运用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改革行为,保证改革的方向。为推进和保障省直管市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土地管理条例、林地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将23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给市县,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
海南农垦的发展对海南经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省委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遵循“三融入”的目标,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从企业改革方向、体制改革的政策支持、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有力促进了农垦政企分开。
以立法鼓励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建省初期,省人大常委会将中央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适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政策优势转变为法制优势,先后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等法规,以优惠政策吸引投资,促进开发建设。
1992年,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给予洋浦经济开发区更加优惠,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为加快洋浦开放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全面修订了洋浦开发区条例,及时调整了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创新了相关体制机制,解决了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洋浦开发管理机构与开发企业的关系问题,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燃油附加费改革开辟了我省公路规费征收新局面,省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对公路规费征收体制进行改革。该条例针对解决监管问题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征管、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为了适应国家燃油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废止了该条例,并于2010年新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将管理方式从行政许可转变为缴费登记,扩大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减免和补贴范围,扶持相关产业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完善监管措施,巩固和完善了“一脚油门踩到底”的改革成果。
省交通规费稽征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了免征车辆的类型,将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客车等车辆列入免征范围,受惠群体对这一变化感到非常满意。”
立法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立法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始终与改革开放同行。
1992年、1993年、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和运作进行了规范,对当时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革起到了积极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有效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发展。
2004年,为促进海南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从鼓励投资私营个体经济、降低企业设立门槛、放宽经营范围、改善经营条件等方面,着力改善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环境。
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困难的形势下,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从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职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扶持创业、推动创新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增强企业战胜全球金融危机的信心。
今年,为了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政府因公共利益建设致使企业权益受损补偿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营造我省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报海口4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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