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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19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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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上市公司高管及大股东不得短线交易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表示,上市公司高管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上市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大股东及高管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据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ST高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在限制期内短线交易ST高新股票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对王风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这位负责人表示,《证券法》第47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禁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回。对于违反该规定短线交易的,除收益收归上市公司所有外,还将面临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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