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那大5月19日电 (记者丁静 通讯员裴怡斌 唐中政)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我省首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被告人王蔚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同案另两名被告人各获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临高县皇桐镇人王蔚、谢门荣和谢建文与被害人王河程的妻子周琼勇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王河程得知后带着黄族云等人,与王蔚、谢门荣和谢建文扭打起来。王蔚、谢门荣、谢建文回家后愤愤不平,王蔚从家里取出一把火药枪,谢门荣、谢建文携带钩刀找到王河程。见王河程躺在床上睡觉,王蔚向王河程头部开了一枪将其打死。当天上午,被告人王蔚向临高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蔚、谢门荣、谢建文的行为均系故意杀人,王蔚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蔚为泄愤持枪杀人,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决定限制王蔚减刑。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存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差别悬殊,解决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期限过短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延长被判处死缓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间,以解决社会认为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问题。这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打击和威慑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
何为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丁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