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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4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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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朱立毅、陈菲)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3日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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