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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30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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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副省长 李国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起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中,落实到国际旅游岛建设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当前,我省正处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关键时期,新情况新课题不断涌现,政府立法工作要在新起点上开创新局面。   第一,按照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的要求,开展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旅游业改革创新、海岛休闲度假、生态文明建设、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等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组织。   第二,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调研论证。要合理确定立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准确把握我省阶段性发展的特点和相关领域发展趋势,充分了解国家和外省立法情况,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有条件的还应当了解境外相关立法情况。要注意避免不调查研究,不对规范的内容作深入论证,简单照抄照搬,搞应付式的立法。   第三,按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要求,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承担立法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建立立法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细化流程、合理分工、密切协同,精心组织好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立法项目起草工作。   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监督和管理。   第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政府规章与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能相互“打架”。   第二,依照备案审查登记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目前,我省已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三级政府两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备案审查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超越制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定不当以及制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第三,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去年,省政府对建省以来的132件省政府规章和1189件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分别作出废止、修改、继续保留的处理,为我省各级政府规范行政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研究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特区法治政府。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加速发展、加快转型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软环境、做大经济总量的基本保证,是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第一,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要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要严格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   第三,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促进和谐的功能,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第四、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五,要强化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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