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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在这个重要历史节点上,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认真探索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推进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
吴邦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这个论述非常精辟,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鲜明的特征。我们要通过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意义的理解,增强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感、自豪感,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加强和改进海南地方立法工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促进海南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海南地方立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特区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3年来,地方立法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始终与特区改革开放相伴,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同步,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特区建设逐步成长和发展。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共审议通过或批准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391件(次),现行有效的229件。其中,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60件,改革开放方面的18件,民生与社会事业社会管理方面的65件,生态建设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37件,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49件,这些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一道,使全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领域以及生态建设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海南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开展地方立法,坚持服务大局,回应现实需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地方立法与省委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从本省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中找准地方立法工作的现实切入点,积极审慎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如,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立即组织制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项立法计划》,并且按照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的原则,加紧实施当前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制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作出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决议》,还针对当前我省旅游业的突出问题,优先制定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价格等旅游业单项管理规定。
发挥“试验田”作用,大胆探索创制性、先行性立法。截至目前,制定的特区法规有40件。其中,有的特区法规是适应改革创新的需要,对国家尚未立法的领域进行先行性立法。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等特区法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来制定有关法律提供了参考,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
立足海南实际,着力推进自主性立法。23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此类法规83件,红树林、珊瑚礁、南渡江、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都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解决了我省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创新地方立法机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省人大常委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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