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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0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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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纠纷 持刀杀害二人
湖北一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本报海口8月19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刘佳 张余武 实习生陈蔚林)记者今天从海南一中院获悉,昨天,该院对湖北男子石炜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据了解,被害人朱中强、石裕心夫妇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一公司务工期间,与被告人石炜父亲石某某发生纠纷,石炜因此与朱、石夫妇发生争执。   据石炜供述,其父石某某系包工头。朱中强、石裕心夫妇是其父亲雇佣在一项目工地干活的工人。石炜称,期间,朱中强、石裕心夫妇想挖其父墙角,带走其父雇过来干活的工人另起炉灶,石炜为此很生气。   今年1月20日,石某某与朱、石夫妇结清工资并让二人离开工地,但朱、石夫妇仍住在该公司宿舍。同年2月5日下午,石炜在该公司三部对面的一家川菜馆再次与朱、石夫妇因口角发生争执,石炜即到朱、石夫妇房间,将朱、石夫妇的行李搬出来,欲赶走二人。石炜在朱、石夫妇房间发现一把水果刀,便用纸包好带在身上。朱、石夫妇见石炜搬他们的东西,双方发生争执,朱、石夫妇便殴打石炜,石炜拿出水果刀朝朱中强身上乱捅,石裕心上前帮忙,被石炜持水果刀捅中腹部一刀。朱、石夫妇中刀后往该公司生活区大门方向逃跑,石炜持刀追赶。朱中强跑到该公司生活区大门处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裕心跑到该公司生活区一宿舍门口时倒地身亡。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石炜因琐事与被害人朱中强、石裕心发生纠纷遭打后,持尖刀将二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石炜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虽然已自首并当庭认罪,且其父母在本案发生后也代赔2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可以从轻情节,但考虑到被告人石炜仅因琐事遭打,竟不顾他人生命,持尖刀在被害人朱中强的胸部、腹部、手臂等部位连刺数刀,在被害人石裕心的腹部刺一刀,当场将二被害人杀死,主观恶性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其虽然具有自首情节和其他酌情从轻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判处,仍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石炜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6万余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炜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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