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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执法行动。行动将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12月13日新华网)
年终岁末之际,各地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利益,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惩治力度报道也多了起来。但是,河南省六部门界定是否“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做法值得商榷,拖欠就是拖欠,难道还分“善意”和“恶意”?
打个比方说,假如那些检查执法人员自己的工资也被时时拖欠,会不会先去分辨哪些属于“善欠”,何种才算“恶欠”?那么为啥到了帮农民工维权的时候,有关方面何以总要大发慈悲,主动先对欠薪者抱有“善意幻想”呢?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强调一个“恶意”,看起来颇有区别情节、不同对待的合理思维,但事实上却也很容易被误读或误解。好像只要是“善意拖欠”,就无关紧要,不必担心,尽可有必要就拖欠,没必要的话,冠上一个“善意”的名目,照样也能放宽了胆子来拖欠。如此这般地解读或“暗示”之下,说是要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其实却反会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欠薪有理”的逆向思维。如果这样的说法用得久了,就能造成一种假象:处不处理某些欠薪行为,不能仅仅看有没有拖欠工资的事实,还得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的性质。这样一来,谁的欠薪该罚,谁的拖欠可恕,就疑似成了一根能够自由伸缩的“牛皮筋”。
农民工工资何以总被拖欠,这除了弱势劳动者的生存困境和维权不易,我看治理欠薪中的“善恶之分”,同样是一个值得反思和反省的方面。要想真正取信于民,体现执法为民的硬朗思路,最好先把拖欠面前的“恶意”两字去掉———凡是在农民工工资发放上设绊脚石、打时间差的行为,都一视同仁地纳入查处和打击范围。只有这样,广大农民工才能真正体会到法治的暖意,也不必总要盼着每年的某个时段,才会吹拂一阵暖心的“春风”。
□ 司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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