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税法     读   解   案例:   2010年6月12日,海南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A公司存在逃避纳税嫌疑。在该局税务人员依法对A公司进行询问和检查,并要求A公司提供经营账簿时,A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经营账簿及相关资料。于是,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A公司拒绝提供经营账簿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   一、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含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三、如何履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实回答和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阻挠,并配合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应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合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存款账户检查及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账户检查。   四、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可对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杨  轩 编辑)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首版
   第002版:关注冬交会
   第003版:争做文明海南人 争创文明大环境
   第004版:本省新闻
   第005版:国税专刊
   第006版:文 件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本省新闻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
   第011版:财经新闻
   第012版:世界新闻
   第013版:世界新闻
   第014版:体育新闻
   第015版:汽车周刊
   第016版:娱乐新闻
   第017版:汽车周刊
   第018版:汽车周刊
   第019版:评 论
   第020版:文化新闻
   第021版:广 告
   第022版:汽车周刊
   第023版:汽车周刊
   第024版:汽车周刊
强化税收法制宣传 营造良好治税环境
2011年12月份办税提醒
海口市国税局:强化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政策速递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热点问题解答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