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热点问题解答
问:酒店销售非现场销费的食品也要交增值税吗?如果交增值税,那么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据此,酒店销售非现场销费的食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酒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则可以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问:我们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们办理了税务登记,没有申请领购发票,现在在机构所在地发生了业务可以去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一条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据此,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且在机构所在地发生业务,应该申请领购发票开具。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可以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问: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江洪 编辑)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首版
   第002版:关注冬交会
   第003版:争做文明海南人 争创文明大环境
   第004版:本省新闻
   第005版:国税专刊
   第006版:文 件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本省新闻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
   第011版:财经新闻
   第012版:世界新闻
   第013版:世界新闻
   第014版:体育新闻
   第015版:汽车周刊
   第016版:娱乐新闻
   第017版:汽车周刊
   第018版:汽车周刊
   第019版:评 论
   第020版:文化新闻
   第021版:广 告
   第022版:汽车周刊
   第023版:汽车周刊
   第024版:汽车周刊
强化税收法制宣传 营造良好治税环境
2011年12月份办税提醒
海口市国税局:强化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政策速递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热点问题解答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