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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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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多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本报讯 (记者范南虹)我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缺乏,办医主体单一,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近日,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据了解,现阶段,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严重缺乏,出现各大医院一床难求的现象,而且估计到2015年,全省约缺1.5万张病床。   《实施意见》共22条,明确规定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具备资质和达到有关标准的同等条件下,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享受相同政策。   《实施意见》在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等方面,有很多突破。比如税收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于有关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土地方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属于营利性的,国土部门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规定办理手续;准入方面,要求各市县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发展空间。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一律准予设置,属于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的,可不受限制;资本来源方面,鼓励外资、港澳台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及参与我省公立医院的改制、转型,尤其是参与建设特色专科医院和医疗旅游康复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报建立项、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也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此外,为鼓励并保证民营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实施意见》还规定凡符合医疗保障所需条件的民营机构,应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民营机构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给予同等补偿;鼓励市县政府在公共卫生业务用房等方面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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