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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7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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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进行规范
医用材料千元以下可报销90%
超过3万元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本报海口2月26日讯 (记者胡续发 实习生符玲)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日我省下发通知,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进行规范。参保人单次住院、使用单个医用材料单价500-1000元的,参保人只需自付10%,剩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单价超过3万元的,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所称的医用材料,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的,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根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是有资质的厂家生产、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有正规进货渠道和发票,需将医用材料的名称、价格等信息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用材料使用前,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参保人或其家属所使用材料性能、价格、所承担的风险及经济负担,不得诱导、暗示、强迫参保患者使用。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使用医用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后,所用材料的条形码标签须粘贴到患者病历(手术记录单)上备查。   参保人住院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在500-1000元之间的,参保人需自付10%费用,医用材料1001-5000元的,参保人自付15%,医用材料价值5001-10000元的,参保人自付20%,医用材料价值10001—20000元的,参保人自付25%,医用材料价值20001-30000元的,参保人自付30%。以上,剩余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单次住院,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单个医用材料,单价超过3万元的,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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