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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宣传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相关税收政策 (肖真华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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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下简称65号令),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该文件发布后,我省国税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这项惠民税收政策。及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媒体答复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该项惠民政策的意义。65号令发布前,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为4000元,为了让该政策落实到位,我省国税部门在按65号令重新确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之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先对起征点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使这部分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政策的温暖。
同时,我省国税部门及时对调高起征点的方案进行反复论证筛选,为了使我省纳税人最大限度的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决定取国家规定幅度内的最高上限为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2011年12月23日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11]3026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减少定税的人为因素和执法风险,在政策执行的同时,我省国税部门积极采取信息管税的手段,研发了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电脑定税系统),配合政策的调整,科学、公平、统一、规范确定全省个体工商户的定税额。电脑定税系统运用计算机采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关的路段等级、经营行业、经营面积和经营状况等信息,并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计算营业额和应纳税额,确保同等条件下的纳税人核定的定额相对一致,体现了税负公平。电脑定税系统将会使我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公平,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征管效率。
增值税起征点调高问答
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现调整为多少?
答: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幅度调整。
为了使我省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政策扶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省国税局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11]3026号)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国家规定最高上限的2万元/月(按次纳税的为500元/次(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征增值税。
问: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其他个人指: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其他所有自然人。
问:起征点提高以后,原达到起征点现在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对于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账户余额是否可以自行取出?
答:经国税机关核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缴纳增值税,所以原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账户余额可以自行取出。但未达起征点户的月经营额一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
问:个体工商户如何知道自己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答: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委托扣税三方协议后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主动核定其定额。国税机关使用电脑定税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报送资料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公平合理的定额核定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户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通知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上述通知书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超过起征点的应缴纳税款。
问: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起征点之说,当月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也要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据此,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于健 陈帅)
相关政策: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琼财税[2011]30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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