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2年04月1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十大成果
   第003版:本省新闻时政
   第004版:本省新闻综合
   第005版:国税专刊
   第006版:文化新闻综合
   第007版:本省新闻综合
   第008版:本省新闻社会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综合
   第011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2版:世界新闻动态
   第013版:世界新闻视点
   第014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5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6版:娱乐新闻综合
什么是税收宣传
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3月30日省国、地税局局长在线访谈问答摘录
局长“在线访谈”预告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2年4月份办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