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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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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浪费者受到相应的惩罚
“钱是你自己的,但资源是全社会的。”不管这个网络故事是否属实,但这句话却重叩着我们的心房,予以我们诸多的警示。   虽然我国《宪法》第十四条中明文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是一段时期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一些地区的群众因为发展不平衡仍然贫困的同时,一些先富起来甚至还奔忙在致富路上的国人却患上了“奢侈症”、“浪费症”。   对于奢侈,笔者还能理解。只要消费者量力而行,哪怕是追求所谓的面子,哪怕穿戴搭配得并不合适,只要不是节衣缩食折腾出病也去讲那个派头,只要不是为了“LV”、“爱马仕”坑蒙拐骗贪污受贿,也无可厚非。   但是对于浪费,笔者却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就拿下馆子这件事来说,很多人不是为了吃饱吃好,而是非得去追求所谓的丰盛不可,不管人多人少,点上一大桌,最后吃不完也不兜着走。虽说可能显得倍儿有面子,但是既平添了经济支出,也浪费了社会资源,甚至还为地沟油生产提供了一些“无私帮助”,为“公款消费”的金额增长“加油助威”。而不少商家也将目光紧紧且仅仅放在经济效益的追求上,对社会责任不管不问,面对过度消费,不仅不发出善意的提醒,甚至还花样百出地诱惑、怂恿消费者浪费。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浪费,目前不仅仅存在于生活领域,在生产领域以及公共服务领域,都同样存在为了面子光鲜、为了贪图享受等而增加不必要支出的现象。如月饼、粽子的过度包装,城市道路挖了填填了挖,文山会海,陆虎警车,以及年底突出花钱等事件均饱受坊间及业界的诟病。   如何制止这些恶习?笔者认为,不仅仅要呼吁政府部门、商家百姓从自我做起,更重要的是,还需为反浪费提供制度及法律保证,确保《宪法》要求的“反对浪费”以及党的十七大正式确立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得到落实,让浪费者受到相应的惩罚。毕竟,资源确实是全社会的;毕竟,勤俭,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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