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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焦名源 李洪 吴淑骁)万宁籍男子朱某趁前同事不备,将其电动车抢走卖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抢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去年9月23日零时,在海口市南宝路某网吧内的朱某发现自己已身无分文,便想“弄”点钱花,遂打电话给此前曾一起共事的一名女同事王某,约其到网吧门口见面。由于之前王某曾向朱某借过钱,朱某当时无钱可借,此时接到朱某电话,王某以为借钱一事有望,便骑着自己刚买不久的电动车赶到网吧门前。
但让王某没想到的是,朱某在与她聊天时,竟然趁其不注意,把王某推挤下车,骑着她的电动车就跑,任王某在后面追赶、叫喊也不予理会。事发当天,朱某将王某九成新的电动车卖掉得款1200元,并在几天内挥霍一空。
王某在事发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4天之后在海口市大英村将朱某抓捕归案。经鉴定,王某被抢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9元。
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对朱某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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