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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8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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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后欲反悔
海口中院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判决购房协议有效
本报海口5月7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敖日丹)众所周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单方不可未经另一方同意随意处置。但若房产证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情况将会有所变化,海口中院不久前就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作出了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判决。   2009年5月,海口市秀英村周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市价卖给了张某。张某按照协议付完首款后入住。时至今日周某都未遵照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张某,无奈之下张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不料周某反诉购房协议无效,反诉理由为该房子为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初卖房之时未经得其妻同意,据此其单方与张某所订协议无效。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与张某之间的购房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海口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该房产只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张某对周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情,当时房屋的售价也与市场价格相适应,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对该房产属于善意取得,周某就不得以房屋共有权人———也就是其配偶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其次,买受人张某与周某订立购房协议后已实际入住该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明确了购房者在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情形下,购房协议依然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据此海口中院作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判决。   海口中院提醒消费者,当遭遇卖房人以配偶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遭遇纠纷的消费者应懂得恰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婚后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这类房产可能会被他人善意取得。不知情的配偶虽无法取得房产,但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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