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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7日讯 (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黄斯)船主新买了一艘渔船,渔港监督部门却拒绝登记发证,船主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船主薛某诉洋浦渔港监督处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一案,在海口海事法院公开审理。据悉,这是海口海事法院去年被指定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以来,受理并审结的首例案件。
今年初,原告薛某起诉称,2009年其“琼洋浦23044”号渔船在台风中毁损。后经洋浦渔港监督处准许,购买了一艘相同的新船。薛某在用原船名、船号向洋浦渔港监督处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却遭到推诿和拒绝。薛某认为,洋浦渔港监督处拒绝为其办理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提起海事行政诉讼。
经查,薛某购买一条新渔船后,以口头形式向洋浦渔港监督处申请所有权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却没有提交所购渔船原船籍港所出具的渔船所有权注销证明、购船发票或合同等文件。洋浦渔港监督处遂以此为由,未向原告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就购买的渔船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递交申请表并提交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购船发票或合同等文件。法院认为,洋浦渔港监督处未为薛某办理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子判了,主审法官没有松懈,紧接着向原告详细释明其诉讼主张不能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告知其正确的做法及行使途径,指导原告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实现息讼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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