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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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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首部《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今日施行
除海洋预报机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海洋预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6月1日起,一批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   针对个别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误导公众,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问题,条例规定: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条例还对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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