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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7月11日讯 (记者程娇)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我省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细则》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细则》规定,我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细则》明确,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住宿费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细则》强调,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另外,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及其他费用。
《细则》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 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可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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