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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3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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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中外合作办学不得变相收取高额学费
本报讯 (记者郭景水)记者日前从省教育厅获悉,该厅已经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办学重点和目标、办学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合作办学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变相收取高额学费。   在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上,《意见》提出,我省中外合作办学要紧贴国际旅游岛建设需求,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要突出旅游、经济、管理、环保、医疗、护理、能源、海洋、信息、工程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合作办学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变相收取高额学费,损害学生及家长权益。合作办学必须以我为主,坚持教育主权和对合作办学的主导权。   《意见》中说,中外合作办学要与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定位相适应。本科高校要以与国外较有影响大学合作开展学士以上学位教育为主,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引进国外同类高水平教育机构先进理念、办学模式和国际上广泛认可的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程体系,鼓励共建实训基地、颁发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通用职业资格证书;普通高中要以引进国外基础教育先进办学理念、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为重点;学前教育要引进先进育儿教育理念、活动课程安排和教育方式为主;义务教育阶段和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学科专业领域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各级各类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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