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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3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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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意见明确
三类“外嫁女”不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本报讯 (记者付阳阳 通讯员余德厚)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案件的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案件的实体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意见》确立了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的原则。   《意见》对包括“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离婚、丧偶妇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嫁到境外及国外的“外嫁女”、“入赘女婿”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服兵役人员、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空挂户”人员、回村退养人员、劳教服刑人员及养子女、继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意见》明确,三类“外嫁女”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一是“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二是“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三是“外嫁女”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   对于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意见》明确,在学习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毕业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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