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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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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禁止用人单位私设就业“门槛”
新华社沈阳10月9日专电 (记者范春生)“不得设置限制性规定,不得以性别、年龄、体貌等为由拒招求职者,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辽宁省日前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禁止用人单位私设就业“门槛”,规避就业歧视。   近年来,在就业市场中常出现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现象,部分招聘单位在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上也私设“门槛”,令求职者深感困惑。就业有“门槛”、上岗有歧视等乱象,暴露了立法的不足和缺憾。比如虽然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中明确了男女平等就业原则,但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法律并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界定,很难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限制特定求职者竞聘;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对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给予说法。依据其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防范规模失业工作预案,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据悉,《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确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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