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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出版经营非法出版物3684册
刘福堂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宣判
  本报海口12月5日讯(记者胡续发)今天下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刘福堂等六被告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福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刘福堂为了出版自己撰写的三本书,通过购买香港书号的形式,在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非法印刷1.5万册,其中被告人刘福堂销售3684册。经鉴定,上述三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福堂的行为扰乱了出版市场秩序,其在售书时积极向购书单位提供发票和个人银行账号,主观上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审批出版图书并销售行为,且经营数量在2000册以上,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刘福堂当庭承认指控事实,且有悔罪表现,龙华区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福堂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据悉,法院当天同时还对涉案的两家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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