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的120%计算缴纳。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税种认定及缴费认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用人单位通过地税局网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大厅窗口申报缴纳。
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残疾人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残疾人职工领取工资清单原件和复印件;(三)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四)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五)用人单位2012年1、6、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特此通告。
2013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