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广告设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除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外,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据此,8月1日起从事设计服务,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纳税人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未含在地税移交国税信息名单中,国税没有短信通知其营改增,是否需要营改增,该如何办理?
答:1、纳税人有从事财税[2013]37号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无论是否接到短信通知或是否在国地税移交信息户中,8月1日试点实施后,原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改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广告业纳税人需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向国税部门申报。其他税种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2、纳税人既有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又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3、营改增纳税人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国税部门办理,原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不需注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甲供材时既取得建安发票又取得增值税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怎么扣除?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四条规定,若甲供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建安发票中包含了材料款的,清算时只就建安发票予以扣除;若开具的建安发票中不包含材料款的,购买该材料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在清算时予以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搭建办公用的简易木板房,该费用能否进间接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对临时搭建办公用的简易木板房,若能分开核算工程部门使用部分的费用,则工程部门使用部分的费用能计入间接费用;否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