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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黄花梨 5窃贼落网
  本报海口10月27日讯 (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吴海青)趁着夜深,4人在五指山市水满乡盗窃黄花梨3株,最终无法逃脱法网,被当地森林公安抓获。

  9月18日,省森林公安局五指山林场派出所接到五指山市公安局水满派出所移送王某光花梨树被盗案。经初查,王某光种植在其位于五指市水满乡第一漂流点坝头处自留地上的3株花梨树被盗。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3株被盗花梨木价值为5922元。

  该所随即进行立案侦查。经过1个月的调查走访和取证,民警发现水满乡新村的黄某冲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18日,民警依法对黄某冲进行传唤。据黄某冲交代,其兄黄某良于8月18日伙同另外3名男子从保亭毛感驾驶一辆商务面包车到水满乡偷砍花梨树。当晚22时许,当车行至水满乡第一漂流点坝头附近路边,黄某良让黄某冲帮他把车开回,黄某良和3名男子手持锄头、砍刀和手锯便窜入山林偷砍花梨树。警方连续作战,将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明,黄某良、林某、高某、黄某盗窃3株花梨树后,以5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除500元用于喝酒及汽车油料费外,余下的4800元均被4人平分挥霍。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良、林某、高某、黄某平被刑拘,黄某冲被取保候审。

  以案说法

  黄花梨又名降香黄檀,现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据省森林公安有关专家介绍,我国对于保护珍贵树木的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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