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救助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全额或者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2.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3.怎样申请低保?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申请低保过程中,申请人有哪些义务?
申请人除了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身份材料,还要提供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并授权管理审批机关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5.同一市县辖区,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如何申请低保?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6.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7.对低保申请如何进行审核和审批?
(1)低保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调查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确认。
(2)入户调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相关人员按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评议会审,提出是否保障和保障金额的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要再次调查核实。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在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批准为保障对象,发放低保金。
8.什么是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界定低保保障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低保补助水平以及安排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必要条件之一。我省目前城乡低保标准分为不低于330元和200元,不同市县的低保标准也有所不同。
9.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目前,低保标准的制定主要有3种方法,即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和消费支出比例法。我省低保标准的制定采用的是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也就是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同时结合全国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来综合确定。
10.低保标准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低保标准的调整没有固定周期,具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全国低保标准平均水平适时进行调整。近年来我省1-2年会大范围调整一次。


